保修服務
2015年《錦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 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二十五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供用熱合同使用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等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住宅供用熱雙方對供熱運行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
既有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申請暫停用熱期限為自辦理暫停供熱期起至恢復供熱期止。
已經暫停供熱的用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供熱及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
因用戶原因造成漏水,給供熱單位或者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漏水,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管理,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報修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
第二十九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報修,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應當保證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確保用戶溫度達標。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第三十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12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12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24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供熱不合格天數的認定:從用戶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之日起至供熱單位回測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之日止。
溫度測量和認定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
(三)擅自開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出現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